申请人高某某申请执行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1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

被执行人潘某某。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务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日受理了高某某申请执行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潘某某已主动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务执字第20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辉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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