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奎,1962年 5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申全英,住务川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014)务民初字第329 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忠申请执行刘奎、申全英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刘奎、申全英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奎在务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都濡信用社的存款贰拾伍万陆仟陆伯肆拾陆元整,小写 25664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
审判员 谢启海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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