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白玉刚,1971年 5月4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015)务民初字第102 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陈瑛申请执行白玉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白玉刚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白玉刚在务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大街储蓄所的存款玖仟玖佰元整,小写 9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启海
二0一五年 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正榜
")被执行人白玉刚,1971年 5月4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015)务民初字第102 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陈瑛申请执行白玉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白玉刚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白玉刚在务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大街储蓄所的存款玖仟玖佰元整,小写 9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启海
二0一五年 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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