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莲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市法民二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连文在务川自治县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341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连文在务川自治县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3411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辉
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乐乐
")被执行人刘莲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市法民二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连文在务川自治县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341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连文在务川自治县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3411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辉
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