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迎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天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1
申请执行人何迎紫。

委托代理人聂诗洋(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杜兴开,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天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化虎,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甫,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兴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道兵,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甫。

被执行人孔令峰。

本院在执行何迎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天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兴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黄甫、孔令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迎紫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何迎紫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黔西南州国瑞公证处作出的(2014)黔西南证民字第36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大林

审判员  张国斌

审判员  胡春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渠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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