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执行人杜向军,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饶永梅申请执行杜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杜向军归还申请人饶永梅借款11.6万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64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饶永梅申请执行杜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吴中伟
审 判 员 杨晓武
代理审判员 闵 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大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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