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务川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朋、王小艳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0
申请执行人务川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苏其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祥敏。

委托代理人李成敬。

被执行人刘朋。

被执行人王小艳。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行非诉审字第40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务川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朋、王小艳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小艳在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社黄都分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小艳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社黄都分社的存款24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正榜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丁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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