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湄潭农商行申请执行陈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4
申请执行人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文学,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胜勇。

被执行人邓传兰。

被执行人邓彬。

被执行人陈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湄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胜勇、邓传兰、邓彬、陈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胜勇、邓传兰、邓彬、陈坚应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3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3875元,但一直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坚在湄潭县湄江镇育人巷有房屋(产权证号:遵房权证湄潭字XX……号,面积:157.75㎡),为利于案件的执行,应对被执行人陈坚所有的上述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留、冻结财产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坚所有的位于湄潭县湄江镇育人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遵房权证湄潭字XX……号)

二、在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界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云宏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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