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执行人陈江华,男,194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万春会申请执行陈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江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万春会借款13000及承担本案诉讼费62.5元,鉴定费1000元,执行费110元共计14172.5元。但被执行人陈江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江华在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4648.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江华在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648元(账号为×××)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君
审判员 刘 鸿
审判员 柯勇贤
二O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吴波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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