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熊定芬,其余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熊定芬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淑琴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共计40400元。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熊定芬在中国农业银行每月有基本养老金收入两千余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每月提取被执行人熊定芬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基本养老金收入1000元至申请执行人李淑琴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从2016年1月起扣至2019年5月时止。(2019年5月扣划4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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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罗先毅
审判员 付 军
二0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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