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奎,贵州省余庆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了罗家强申请执行黄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告黄奎偿还原告罗家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940元,案件受理费2506元由被告黄奎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5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黄奎在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2万元;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6万元;余款在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申请费1504元由被执行人黄奎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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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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