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声碧、张修伟与杨通国、肖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4
申请执行人金声碧,贵州省余庆县人。

申请执行人张修伟,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杨通国,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肖吉祥,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金声碧、张修伟申请执行杨通国、肖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杨通国赔还给金声碧、张修伟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肖吉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杨通国、肖吉祥均外出务工,现被执行人均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0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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