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胜军,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55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郝战备申请执行杨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胜军发出执行令,责令杨胜军给付申请执行人郝战备法律文书款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申请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杨胜军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杨胜军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学辉银行存款20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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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杨优志
审判员 吴风华
审判员 罗天炳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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