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被执行人王玉华,贵州省遵义市人,户籍地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遵县法民再字第0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守刚申请执行黄宏、王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黄宏偿还李守刚借款200000.00元及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908.00元(黄宏承担2000.00元、王玉华承担908.00元);三、承担申请费4350.00元(黄宏承担2900.00元、王玉华承担1450.00元);四、王玉华与黄宏连带偿还该借款本金100000.00元。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王玉华已履行完毕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连带偿还借款义务,余款应由被执行人黄宏清偿,但被执行人黄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基于此,申请执行人李守刚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李守刚申请执行黄宏、王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黄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陈兴发
审判员 王光元
审判员 万朝敏
二O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廖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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