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徐公斌,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良伟。
被执行人王伟,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冉启程,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98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伟、冉启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王伟、冉启程偿还申请执行人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0,000.00元及利息(据实结算)。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申请执行费2,900.00元。合计:205,050.00元(未含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遵县法执字第802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审 判 长 陈兴发
审 判 员 王光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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