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叶厥桂,总经理。
委托代表人马力,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梨花岗。
法定代表人胡殖彰,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贵州赤天化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因粉尘、外排污水COD两项指标超标,于2015年8月10日被雅安市名山区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其公司资产均设定抵押,银行账户无存款,且以被法院冻结,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默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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