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余朝茂,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毅,赤水市信用联社资产保全部副经理。
被执行人周毅,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杨晓华,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周毅、杨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4日扣划被执行人周毅、杨晓华应得的收入38,346.00元,同日,支付给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华信用社临时存款户。另查明:被执行人周毅、杨晓华外出下落不明,在户籍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默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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