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林,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冉玉义,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执行人龚大芬,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190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凤冈县启辰汽车销售公司申请执行冉玉义、龚大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52,630元,交纳诉讼费558元、执行费689元。在执行过程中冉玉义、龚大芬履行20,000元后,对剩余执行标的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由被执行人冉玉义、龚大芬在2016年10月7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启辰汽车销售公司欠款33,188元,和解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凤民初字第1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冉玉义、龚大芬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启辰汽车销售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
审判长 孙 岚
审判员 肖 斌
审判员 钱省旭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吴静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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