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谷仕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凤冈县黔雨枝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龙凤大道望湖广场4栋。
法定代表人任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任斌,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执行人陈其莲,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凤冈县富民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凤冈县黔雨枝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任斌、陈其莲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富民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贷款2,075,910元,案件受理费11,880元,承担执行费24,259元。因被执行人凤冈县黔雨枝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任斌、陈其莲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凤冈县黔雨枝生态茶业有限公司在凤冈县何坝镇凌云村田坝组的集体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凤何集(2010)第01号]及该宗地上的建筑物等财产,在上述财产查封期间,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富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由被执行人凤冈县黔雨枝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任斌、陈其莲在2016年10月30日前将本案履行完毕,在和解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凤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凤冈县黔雨枝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任斌、陈其莲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富民担保有限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岚
审判员 肖 斌
审判员 钱省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静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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