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一审强制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46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冯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2民2036号民事调解书,作出(2016)黔0522执70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自愿达成和解执行的内容,被执行人冯某同意扣划其公积金履行该债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某系黔西县毕节市烟草公司黔西县分公司的职工,其公积金账号有余额176568.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冯某公积金账号上的存款176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傅咏梅

二○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宋明彩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