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罗某某申请执行贵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黔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8月5日作出的黔劳(人)仲裁字[2015]175号仲裁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已停产歇业。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522执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黔劳(人)仲裁字[2015]175号仲裁调解书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胡云贵
审判员 傅咏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明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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