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董某某。
被执行人吴某。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522执5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中鑫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豪
")被执行人董某某。
被执行人吴某。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522执5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中鑫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