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某。
陈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黔县民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522执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云贵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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