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永萍,女,1966年4月5日生,汉族,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蒲正华,男,196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余永萍申请执行蒲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定权
审 判 员 王纯杰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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