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谢坤,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方学兴,贵州省石阡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人张前勇申请执行谢坤、方学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谢坤、方学兴支付申请人张前勇货款34 500元及利息1 325.6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93元。本案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张前勇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黔0329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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