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桂芬,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张武刚,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郭中香,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田飞、郭桂芬申请执行张武刚、郭中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张武刚、郭中香偿还原告田飞、郭桂芬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及违约金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拘留了被执行人张武刚,被执行人郭中香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张武刚、郭中香未按期偿还借款,已丧失信誉,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张武刚、郭中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或者被执行人郭中香有下落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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