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东求,男,1970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堡面前乡。
被执行人罗喜生,男,1964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堡面前乡。
申请执行人陈福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独民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张东求、罗喜生偿还已经清偿的合伙债务人民币1005854.26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35%计算,从2013年8月3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0元、执行申请费124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东求、罗喜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独民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东求、罗喜生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陈福杨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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