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刑初字第457号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XX,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4年5月9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25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海洋,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松宁检刑诉(2014)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XX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传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8日20时,被告人蔡XX酒后在宁江区临江街好声音KTV歌厅310包房唱歌期间,无故砸坏该包房内价值人民币720元透光石板2块、麦克风以及茶几,随后在乘坐电梯的过程中对该歌厅的服务生张雷拳打脚踢。在其驾车准备逃离现场时,将被害人司XX停在该歌厅门前公共停车位上的海南马自达牌轿车撞坏,造成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2400元。随后该歌厅服务员将其拦住后报警。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临江派出所民警许XX、王X赶到现场出警,向被告人蔡XX出示证件并要求其到派出所协助调查,被告人蔡XX不服从出警人员劝阻,对民警许XX推搡、撕扯,并殴打许XX头面部、右腕部及王X头部,将许XX嘴部打伤。后派出所民警请求110机动大队支援,110机动大队工作人员赶到后将其制服。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XX口唇部损伤构成轻微伤。经检测:被告人蔡XX血液酒精含量为每100毫升87毫克。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蔡XX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蔡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蔡XX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无前科劣迹,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蔡XX的家属已与被害人许XX、王XX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许XX经济损失人民币15 000元,赔偿被害人王XX经济损失人民币2 400元,二被害人对被告人蔡XX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蔡XX供述:我和翟淑艳还有一个闫姓男子以及一个不知名的女的我们一起去的好声音KTV唱歌,包房内的麦克风不响,我一甩就甩掉地上了,将啤酒瓶子也摔碎了,之后我就下楼了,在电梯里发生什么事情我记不清了,后来我出去到大厅,我让穿警察服装的人员亮工作者,对方没亮证,后来又来了两个警察把我带到派出所了。是否殴打警察我记不清了。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许XX的证言证实:是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临江派出所民警。2014年5月8日晚上20点35分我接到市局指挥中心电话,称乐都盛世歌厅(现更名好声音KTV )有人在那里喝酒把歌厅给砸了,我和我们单位的王X、李中国到现场后,向蔡XX出示证件,欲将蔡XX带到派出所把事情说清楚,蔡XX拒不配合,并用拳头打我脑袋、面部和嘴,打了我三、四下,将我嘴打出血了。后来110的人就过来了,就帮我把这个男的带到派出所。
2、被害人王X的陈述:证实出警经过与被害人许XX的证实相一致。同时证实:当时许XX让蔡XX上派出所把事情的经过说一下,蔡XX不配合,后来许XX把证件给蔡XX看,蔡XX说自己啥事也没有,不去派出所。许XX让其到派出所了解下情况,并去拽蔡XX的胳膊,蔡XX上来就打许XX脑袋一下,然后就跟许XX撕打起来。我上去就把他们两个分开,在分开的过程中, 蔡XX上来打我头部两下,也没打怎么样,这时许XX让我上外面打电话叫支援,等我回来的时候正好赶上110的人来,我们一起进屋把蔡XX带回派出所。出警的人员许XX受伤了,头部让那个男的打肿了,嘴打出血了别的地方我没看见,我头部让那个男的用拳头打两下,没有外伤。当时李中国还有歌厅的服务员都在场。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是临江派出所辅警,证实出警经过及被妨害公务经过与许XX、王X证实相一致。
2、证人张X的证言证实:我在好声音KTV当服务生。今天晚上20时30分我在三楼电梯附近站岗就听到310包房房间屋内有砸东西的声音,当时服务生滕浩然在310包房门口站着,紧接着在包房里出来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我随他们到一楼总台去买单,到一楼出电梯时,跟这个男的一起的这个女的就倒在电梯里了,这个男的就骂我让我把这女的给我扶起来,我就进电梯扶这个女的,刚扶到一半时候,这个男的就说谁让你扶的,这个男的就用拳头往我脑袋上打了好几下,我用胳膊防着,好像还踢了我一脚,我就从电梯里跑出来了。这个男的和电梯里的这个女的也从电梯里出来了就往歌厅门外走,到门外这两个人就上车了,这个男的上车后把车打着就往后倒,当时副驾驶车门开着,就把旁边停放的一台马自达轿车后车轱辘上面钣金撞个大坑挺深的,车就卡到那了,走不了啦。这个男的就把车往前开一点下车了,我们刘经理过来问我是不是这个男的把我打了,这个男的说没打,他还说他以前是警察你整不了我,你家电梯有监控吗,你给我整出来,还指着我们刘经理说你报警吧,这时我们刘经理已经报完警了,我歌厅的服务生王XX甲就对这个男的说哥你把别人车给刮了,这个男的就把王XX甲脖子搂住了一顿怂,边怂边说有录像吧,刮没刮我知道,我自己有感觉,这时我歌厅服务生滕浩然就把四楼唱歌的马自达车主找下来了,马自达车主问我们刘经理车在你这刮了能不能办,我们刘经理说能办,这个马自达车主就走了,这个男的就进歌厅屋里了,在大厅站了一会这时就来了两个着装的警察,其中有一个警察说我们是临江派出所的,你和我们回派出所一下,这个男的一甩胳膊说跟你回去干啥,以前我也是警察,啥事我懂,这时又上来一个警察让这个男的回派出所,这个男的就是不去,警察怎么说他也不去,这个男的就在屋里来回舞扎,警察上去拽这个男的回派出所,这个男的就和警察舞扎,还用拳头打其中一个警察脸上几下子,跟这个男的下电梯穿浅蓝色上衣这个女的就拦着警察,这个男的继续和警察舞扎,舞扎了几分钟后又来了几个警察就把这个男的带走了。
2、证人司XX的证言证实:我家车是有点灰色的海南马自达轿车,车号是吉JAS907。我昨天在好声音歌厅唱歌,是歌厅的服务生告诉我的我家的车被刮了。我下楼看见我车左后门子上面有一个坑,叶子板和后杠都撞坏了。我们去马自达4S店咨询过,在4S店修理需要2 400块钱才能修理好。
3、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是好声音KTV的楼层经理。2014年05月08日晚8时30分许,在我们好声音KTV310包厢客人在包厢内砸物品是我报警的。临江派出所警察到了之后,我和警察说那个男的砸坏了我们包厢内的麦克还把我们服务生打了。当时警察让他去派出所,那个男的就不去还冲那个警察说你别动我,我也在派出所干过,说话的同时还推那个警察要走,当时警察不让他走,他就和那个警察撕打,后来有一个女的还有一个男的好像是和这个男的一起来的人,他们上来就拦着警察和那个男的,谁也拦不住,那个男的就用拳头打那个警察头部几拳,后来有一个警察就出去打电话了,不一会又来了几个警察就把这个在我们歌厅内砸东西的人带到派出所了。那个人打那个警察头部还有嘴上面了,当时也没太仔细看。
4、证人滕XX然的证言证实:证实的内容与张雷证实内容一致。
5、证人高X的证言证实:是好声音KTV服务生。5月8日晚上8点多的时候,有两男两女到310包房唱歌,其中一个挺瘦的秃露光头男的就拿着麦克风往进屋左侧玻璃茶几上砸,当时把麦克风开关砸飞了,旁边一个女的拽这个男的,这个男的把这个女的打了,我就从包房里出来,后来我就听310包房有人喊,我从门玻璃往里看,一个挺瘦的男的在屋里拿着啤酒瓶子乱扔,啤酒瓶子都碎了,我刚要走,屋里出来个女的对我说你看别让他砸了,别让他摔了,我对这个女的说姐稍等,我去泡茶,等我泡完茶回来屋里就没人了。我时屋看麦克风和玻璃墙壁坏了,我就用对讲机喊310包房麦克风和玻璃墙壁坏了,因为三楼忙我就没下楼,楼下发生的事我就不知道了。310两个麦克风都损坏了,背景墙的装饰玻璃碎两块,进屋左侧茶几边上砸掉碴子了,屋里其他人没有砸东西,就这个男的扔啤酒瓶子了。
6、证人何XX的证言证实:负责好声音KTV后勤维修工作,好声音歌厅310包厢内两块墙面上的透光石板被砸坏了,唱歌用的麦克两个不能用了,茶几掉个碴子。透光石板有一米长宽有七十多公分那样,是一种叫雅克利的装璜材料做成的,上面印图案。价值在八百块钱一平方米。麦克是五百块钱一个,啥牌的我不清楚。310包厢内的茶几掉了个碴子,现在也能用,就是不美观了。茶几原价值是五百块钱一个,现在还能用,损失价值不清楚。透光石板的价值加上两个麦克的价值在2 120元。
7、证人翟XX的证言证实:我和蔡XX是朋友关系,5月8日晚上8点左右我是否同蔡XX到好声音KTV歌厅唱歌我不记得了,只记得当天下午5点多钟,我和蔡XX还有一个姓严的男的,还有我朋友小梅我们一起在江北一地摊烤肉吃饭,具体地点我不知道,吃饭时喝酒了,吃完饭就啥也不知道了。因为酒喝多了,我是第二天早上才清醒的,别的什么也不知道。
8、证人闫XX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8日晚上8点左右,同蔡XX等人到好声音KTV唱歌,后来喝多了,醒来时看见蔡XX拿着一个麦克风扔墙面上了,蔡XX就下楼了,我就开始在包房里找手机,等我下楼时我就看见蔡XX在一楼大厅里和警察撕扯呢。
9、证人王XX乙的证言证实:吉JAS907的车是我的,2014年5月8日车当时停在好声音歌厅门口的停车位上了,不是在行车道上,是在辅路上面的停车场,当时很多车都停在那,当时服务生说我们车被刮了,我媳妇就下楼了,我是后下去的,下去后看到大厅里全是人,还有警察,有一个小个的男子正跟警察撕扒呢,骂骂咧咧的,舞舞扎扎的,好像喝多了,我到外面看见我的车还在原地停着,我车的叶子板和后杆都撞坏了,还有车门子,我车的侧面停着一台白捷达,这台车的尾灯也碎了,这台车是我买刘凤祥的,还没过户,有买卖合同。
10、证人阚XX的证言证实:我是好声音歌厅经理。2014年5月8日晚上蔡XX砸坏的歌厅的茶几和麦克风是2012年的年末开始使用的,使用至今这个麦克风能值多少钱不清楚。当时进的麦克风500元一个, 茶几面是500块钱,不包括底座。
四、书证
1、被告人蔡XX的户籍材料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载明,被告人蔡XX的基本身份情况,无前科劣迹。
2、抓获经过载明:2014年5月8日21时许宁江公安一分局治安大队工作人员在宁江区临江街派出所将涉嫌妨害公务的被告人蔡XX带回讯问。
3、宁江公安一分局政治处出具证明证实:许XX,男,警官号为700412,系宁江公安一分局临江派出所在编在岗民警。
4、办案说明及许XX、张X松原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证实:2014年5月9日许XX、张X向我大队工作人员提供其被打伤后在松原市中心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各一份。
5、提取笔录及中国丽车源江北旗舰店维修结算单及吉林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实:维修吉JAS907马自达车工时费合计2 400元,其中左后门钣金喷漆800元,左后侧围钣金喷漆800元,后杠喷漆800元。
6、提取笔录证实:2014年5月9日10时许,宁江公安一分局治安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在司XX处提取司XX的丈夫王XX与张XX签定的购买吉JAS907马自达轿车二手车买卖合同复印件一张及车牌号为吉JAS907的行驶证复印件一张。2014年5月9日8时许,宁江一分局治安大队工作人员在刘显圣出依法提取2014年5月8日20时30分宁江一分局临江派出所出警人员许XX在临江街好声音KTV歌厅出警过程中被打的影视资料一张。
7、刘XX号牌为吉JAS907,海马HMC716IE3的机动车行驶证以及张三二手车信息交易中心二手车买卖合同证实:2013年6月20日王XX从张国华处以39 000元购买海马轿车。
8、照片证实:好声音歌厅310包房内被损坏物品、蔡XX酒后驾车所撞坏的车辆的现场照片、蔡XX驾驶的吉JE5188白色捷达车照片、许XX被打照片共计15张
9、好声音KTV门前街路照片两张以及蔡XX案现场平面略图证实:蔡XX驾驶车辆停放在好声音KTV门前人行方砖路并非公路上。
10、谅解书、撤诉申请书、收条证实:被告人蔡XX的家属已与被害人许XX、王XX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许XX经济损失人民币15 000元,赔偿被害人王XX、经济损失人民币2 400元,二被害人对被告人蔡XX的行为表示谅解。
五、鉴定意见
1、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许XX头面部外伤、右腕部外伤,口唇破损的伤情可以认定,其口唇破损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松原市宁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损坏的透光石板2块(亚克力装潢材料)评估价格为720元,麦克2个,由于情况不详,无法进行市场调查,故无法进行价格评估。
3、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证实:采样时间为2014年5月8日22时05分,送检时间2014年5月9日9时30分,检测结果为87mg/100ml。
上述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证据间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蔡XX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成立,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X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蔡XX能够自愿认罪,属有悔罪表现,且其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蔡XX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上述几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蔡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 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 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5月9日始至2014年11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予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路 平
审 判 员 王彦军
人民陪审员 郑淑梅
二○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秀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