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谋谋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5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4)丰刑初字第31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某,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环卫清扫队工人,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徐彬,男,汉族。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住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于2014年3月2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某与被告人魏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某因与被告人魏某某自行和解,于2014年5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宝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 昊
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
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单基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