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舒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历学富,男,1958年3月26日生,身份证号:220222195803266519,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舒兰市七里乡三合村三社。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09年8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0元,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国良,吉林孙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林诉字(2014)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历学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洪军出庭支持公诉,书记书吴江担任检察记录,被告人历学富及委托代理人孙国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历学富为自家种植农作物,于2011年至2012年春季,在舒兰市七里乡三合村三利屯北山(石河林场2005年林相图125林班29、32、37小班)集体林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37.8市亩,致使该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了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鉴定书及其他相关书证。并认为被告人历学富之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历学富对犯罪事实供认,未作辩解。
被告人历学富的辩护人认为:1、对定罪没有异议,事实清楚并形成了证据链条;2、被告人系农民,法律意识不强,主要是看别人种了地他也跟着种了;3、被告人身体不好;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已经不种地了。请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历学富为自家种植农作物,于2011年至2012年春季,在舒兰市七里乡三合村三利屯北山(石河林场2005年林相图125林班29、32、37小班)集体林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37.8市亩,致使该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历学富于2009年3月30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紫椴2棵,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12年8月13日止
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舒兰市林业局林地毁坏程度鉴定书,载明被告人历学富耕种农作物的林地面积为37.8 亩,地块权属为集体林地,系造林失败地块,因人为清理,耕种农作物多年及喷洒农药,现已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2、被告人历学富非法占用林地的现场勘查笔录、历学富非法占用林地现场位置图、历学富非法占用林地现场照片。
3、被告人历学富户籍证明。
4、到案经过。
5、停耕通知书及仲裁决定书。
6、三合村集体承包林地造林保存鉴定书。
7、舒兰市人民法院(2009)舒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载明历学富于2009年3月30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紫椴2棵,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12年8月13日止 。
8、证人向军财证实,我是七里林业站站长,我是1999年到七里林业站工作的,我认识历学富,据我所知历学富承包了三合村两垧多集体林地,七里乡三合村包括历学富在内的农户都是在1995年跟三合村签订的承包集体四荒合同,2007年因为历学富等人未进行造林,所以又重新理顺的合同,2009年林改时村里又和农户补充了合同,历学富从1995年开始就将承包的林地逐年开垦进行耕种,我参加工作后开始作林政工作,经常巡山,就发现他种地了,到2002年国家号召停耕还林,我们以七里乡政府和七里林业站的名义给他下达了停耕通知书,中间应该是停了两年,后来不知道怎么又开始耕种了,我们林业站和村里几乎每年都给他下停耕通知书,但他拒不配合工作,历学富从2007年开始栽树,2010年舒兰市林业局来给三合村二十二户农民保存率进行鉴定,历学富的苗木保存率才20%多,现在可能要好一些。
9、证人杨志友证实,我是舒兰市七里乡三合村的村书记、村长,我认识历学富,他承包了我村两垧多集体林地,他承包的林地在我村三利屯北山,并耕种了好多年了,在2007年承包前就已经耕种了十来年了,我村几乎每年都会同林业部门对其耕种林地的行为进行制止,下达停耕通知书,历学富于2007年开始逐年造林、补植,但保存率我不清楚。
10、被告人历学富供述:我在舒兰市七里乡承包了村里2.6公顷的林地,最初是在1999年,后来在2007年完善的合同,2009年时开始集体林改后又补充的合同,我承包的林地在七里乡三合村三利屯北山,东面是刘海臣和闫雪峰承包的集体林地,南面是耕地,西面是历学志承包的集体林地,北面是庄文恒承包的集体林地,我是大概在1995年前后承包的这块林地,当时就是荒山,长的都是杂草和条毛子等,开始我栽的是果树,后来我就逐年开垦,种植农作物,直到2007年左右这块林地就有现在这个样子。2007年由于地里没有树,三合村就重新给我们理顺了合同,2009年林改又补充的合同,2007年签订的合同我没仔细看,林业部门给我下达过停耕通知书,我记不清下过几次,但肯定是收到过,去年春天还给我下过。林业下达停耕通知书的意思就是不让种地的意思,我知道林地是林业政策不允许的,但我就是看周围的群众都种了,也就跟着种了,没想太多,这块林地一直我种的,只是在2002年或者2003年国家号召退耕还林,我停了两年,后来看到周围的群众都种上了,也就跟着种了,我知道种植农作物会对地表植被造成破坏,但我当年栽果树了,不种地也不能让蒿草和树木长起来,当年停耕两年后地表都长满了蒿草还有我的果树,停耕后我认为不是开垦,因为有果树,我只是兼种庄稼,这以前种的是黄豆,近几年种的玉米,现在地里还能看到玉米的秸棵,我从2007年开始就栽杨树,后来又逐年补植,现在保存的挺好的,我对舒兰市林业局技术人员对地块面积进行测量的结果和你们现场勘验结果无异议。以上我所说的都是实话,我没有阅读能力,你们给我念的和我说的一样。
本院对控方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历学富在集体林地内,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为耕种农作物非法占用林地面积37.8亩。致使该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的事实,有非法占用林地现场勘查笔录、停耕通知书、非法占用林地现场位置图及照片、鉴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历学富亦供认不讳。故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历学富为自家种植农作物,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37.8亩,致使该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被告人历学富之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历学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历学富被宣告缓刑以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故应当撤销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舒兰市人民法院(2009)舒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历学富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历学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 000.00元,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被告人历学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0.00元已缴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 000.00元(已缴纳8 000.00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朱顺玉
审 判 员 荀桂平
人民陪审员 葛丽沙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