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479号
罪犯韩忠义,男,1955年10月17日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2年12月12日作出(2002)长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忠义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9月2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吉高刑执字第45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2月11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041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416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韩忠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7年6月至7月间,虚设公司并谎称具有期货权限,而引诱被害人严浩等人投入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共诈骗被害人严浩等人人民币473300元后携款潜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九监区参加安全巡查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17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2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韩忠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忠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