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269号
罪犯王阳,男,1990年1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农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阳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王阳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被告人段文广因举报被害人陈忠平非法经营校车,双方发生厮打后,被告人段文广等人预谋吓唬陈忠平。2013年10月16日7时许,蒋希军纠集王阳等人来到农安县三岗乡陈忠平经营的农机商店用铁棒将陈忠平打伤,并将商店玻璃砸碎,经鉴定陈忠平为轻伤,砸毁物品价值人民币3720元。二、2011年5月21日上午,牛永立因沙场与张尔红发生纠纷,并口头约定打仗,牛永立纠集王阳等人,双方持铁锹、扎枪等工具在公主岭市秦家屯镇新立村二组的河滩地,欲发生殴斗,因张尔红方人员撇出一块砖头,且持扎枪冲过来,王阳等人出于害怕扔下工具逃跑了。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81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阳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