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281号
罪犯颜文秋,男,1990年8月13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昌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颜文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239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颜文秋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0月17日22时许,颜文秋、李诚窜至吉林市昌邑区雾凇路东段吉林皇冠击剑俱乐部附近的停车场,乘无人之机,撬开孙某阳停放在此的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8380元的吉A6T842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车门,通过对接打火线的方式,将车启动、盗走,后该车丢失。2011年1月8日,颜文秋、李诚窜至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街汇丰家园小区内,乘无人之机,撬开该小区7号楼的31号车库,将吴某红停放在此的价值78636元的吉BW5078号长安铃木小型轿车开关弄坏,推出车库盗走,后开到长春市交给侯振华保管,案发后该车被收缴已返还。2011年1月25日22时许,颜文秋、李诚窜至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和平花园小区内,乘无人之机,撬开该小区33栋楼的5号车库门,将王某秋停放在此的价值1480元的吉BU大阳牌两轮摩托车抬出车库盗走,后运至长春市交给侯振华保管,案发后该车被追缴。2011年3月2日20时许,颜文秋、李诚、侯振华窜至长春净月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农场5栋2门楼道内,将张某城停放在此的价值5100元的吉AMG531号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该车被追缴已返还。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54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颜文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颜文秋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