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483号
罪犯崔日淳,男,1961年2月5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3日作出(1999)延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日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同时检察机关抗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2日作出(2000)吉刑核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3年11月1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吉高刑执字第63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7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07)长刑执字第208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0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521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4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146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崔日淳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1999年1月24日(俄罗斯时间16时)许,伙同他人经预谋,携带手枪和尖刀闯入居住在俄罗斯乌苏里斯克市涅克拉索夫街230的中国公民崔德云、元福实开办的诊疗所,采取用枪威胁及击打、用刀刺、用胶带捆绑等手段抢走崔德云、元福实的1300美元,1920万卢布,金戒指二枚(价值467.52元),项链一条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崔德云因被刀刺左肺当场死亡,被害人元福实因被金完奎刺伤胸部,系重伤。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九监区参加安全巡查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53.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1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崔日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日淳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