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265号
罪犯段玉江,男,1964年9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9日作出(2003)辽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玉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8日作出(2003)吉刑终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段玉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5年12月2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吉高刑执字第52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7年12月2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吉高法刑执字第81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1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133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12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413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段玉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段玉江之妻张福英近几年一直在外打工,期间,每隔数月回家一次。今年春节前,张福英从外地回家过年。2003年2月9日晚11时许,段玉江与被害人张福英在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段玉江遂产生杀人之念,于次日晨5时许用铁棒打击被害人张福英头部致其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42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段玉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段玉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