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285号
罪犯岳斌,男,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7年12月26日作出(2007)朝刑初字第5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斌犯盗窃罪、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417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岳斌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0年4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998年间,该犯伙同他人在长春市重庆路等地,冒充公安干警,以查禁卖淫为名,实施抢劫作案五起,其中在夏威夷酒店将向某实施抢劫后再强奸。该犯于2007年7月16日被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保外就医,保外就医期间于2007年8月24日至25日在亚细亚商场盗窃二次,盗得手表、服装物品,价值人民币3996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三监区参加护理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82.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6.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岳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该犯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不思悔改,保外就医期间又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鉴于执行机关根据该犯系保外就医期间犯罪、犯罪次数多及服刑期间有违纪行为已下调呈报减刑幅度二个月,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岳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