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271号
罪犯谷帝志,男,1971年10月14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吉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谷帝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谷帝志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振才自2000年10月起担任广东美龙环戊烷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经理。2000年10月,被告人张振才与时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聚乙烯厂(以下简称聚乙烯厂)计划处计量员谷帝志共谋,由被告人谷帝志采用调表方法使聚乙烯厂通过管道供应给美龙公司的化工原料“碳5”多流量而少记数量,张振才每卖出一吨“碳5”给谷帝志200元钱,被告人张振才将多于计量表计量的化工原料“碳5”指使美龙公司员工被告人杨丽华、曲行国、林正库运出美龙公司厂区后由吴学英、慈金分别销赃。被告人张振才与谷帝志共同犯罪至2004年5月,共得赃款人民币6341910.16元,被告人张振才分多次给谷帝志赃款人民币350000元。案发后,谷帝志犯罪所得赃款全部被追缴。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一监区参加剪板机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417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7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6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谷帝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谷帝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