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478号
罪犯袁安田,男,1965年5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6日作出(2004)延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安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0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吉高刑执字第75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6月12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吉刑执字第27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406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袁安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7年11月27日20时许,该犯因琐事与被害人产生矛盾,掏出平时用于宰杀牲畜而随身携带的尖刀,刺被害人前胸数刀后逃走。2003年11月29日到延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九监区参加安全巡查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20.2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袁安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安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