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282号
罪犯邢立伟,男,1986年3月31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宽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立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7444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关毅、于天一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邢立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邢立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该犯狱内再犯罪,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建议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4年2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原判认定,一、该犯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5年3月2日凌晨1时许,邢立伟等人在长春市千人舞厅内与李海龙等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邢立伟持刀刺李海龙左侧腋下一刀,致李海龙重伤。该犯与李海龙私下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该犯赔偿李海龙人民币13万元,邢立伟于2005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2005年8月30日下午5时许,邢立伟与王立志等人在九台市平安小区兰桂坊练歌厅唱歌,因琐事与李力等发生口角,双方多人厮打在一起,王立志用刀刺李力数刀,邢立伟等人用拖布杆殴打李力、呼荣建,后李力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呼建荣轻微伤。二、2013年4月25日晚9时许,邢立伟在监舍内因玩牌与被害人董国成发生口角,以拳脚袭击其面部,鉴定为轻伤。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21.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20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邢立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又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且在监月均消费水平高,可视为有执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刑,检察机关下调减刑幅度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邢立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