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274号
罪犯夏骥,男,1969年3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梅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骥犯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131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夏骥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该犯于2010年初至11月间,从杨国富手中购买麻古100粒,从贺某、赵岩、贾继龙手中购买冰毒合计9.9克。该犯后将冰毒卖给多人,案发后收缴麻古48粒、重量4.46克、冰毒2.1克,总计麻古96粒(卖出48粒),冰毒5.3克(卖出3.2克)。二、2011年1月14日16时许,在梅河口市看守所因同监室在押犯罪嫌疑人赵兴华在劳动时质量不佳,周文海指使在押的夏骥等人先后三次对赵兴华进行殴打,在最后一次殴打时周文海用拳脚踢打赵兴华的头部并撞在墙上,造成赵兴华颅脑损伤致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经鉴定属重伤。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二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62.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夏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有数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