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298号
罪犯王显俊,男,1990年10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长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显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261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王显俊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6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显俊到德惠市松柏路西立交桥下的星雨歌厅,看到曾与自己处过对象的吴月正与男友姜英来在歌厅内唠嗑,后跟随吴月去室外,对吴月说姜英来长得磕碜,此时姜英来出来找吴月,王显俊自语说,自己在和吴月搞对象,姜英来便骂王显俊,王显俊上前打姜英来,在厮打中,王显俊掏出卡簧刀刺姜英来胸部、背部、肋部、臀部数刀后逃离现场。姜英来被送往医院经救治无效于次日凌晨因心脏破裂及失血性休克死亡。2011年7月1日,王显俊到公安机关投案。王显俊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一监区参加电焊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37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显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显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6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