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306号
罪犯周启龙,男,1979年8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1)桦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启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关毅、于天一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周启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周启龙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庭审中,认为该犯系涉黑犯罪,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建议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孟祥森于2005年至2009年期间,在桦甸市二道甸子镇以非法采矿和采砂为主要经济来源,逐渐形成了以孟祥森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周启龙等人为积极参加人员的较为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生活秩序。周启龙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持械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在犯罪过程中周启龙参与敲诈勒索一起、聚众斗殴一起、故意伤害一起、违法事实二起,并参与了开设赌场、赌博犯罪。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四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7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95.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周启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黑社会性质犯罪,社会影响恶劣;犯有数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且在监月均消费水平较高,可视为有执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刑,检察机关下调减刑幅度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启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7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