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293号
罪犯杨东升,男,1992年9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10)白山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东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2010)吉刑三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396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杨东升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3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周宇、杨凡等人酒后来到白山市八道江区东兴街鸿朗网吧二楼,与先到网吧上网的杨东升、陈天云、赵彦伟闲聊。闲聊时,坐在电脑桌上的周宇将双脚放在过道对面的电脑桌上,挡住过道,对进出过道的申延峰造成不便。与申延峰同来上网的被害人李春阳见状,便与周宇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中,周宇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折叠刀照李春阳上身连刺数刀。这时,杨东升、杨凡也冲上去帮忙殴打李春阳。杨凡用随身携带的铁制工艺斧子砍李春阳的腿部,杨东升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匕首照李春阳上身连刺两刀。致被害人李春阳失血性休克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一监区参加铣床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41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杨东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因该犯系主犯,执行机关在呈报时已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东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