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295号
罪犯丁远东,男,1954年10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长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远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吉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丁远东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6年4月3日晚,长春拖拉机制造厂子弟小学职工朱庆云在该校附近一饭店请被告人丁远东、被害人王振才等人吃饭,丁远东供称酒后因“王振才认为应由我结账”而与王振才发生口角,后王振才回学校打更。丁远东随后在路边摊床购买一把菜刀,与朱庆云来到学校,欲找王振才继续理论,丁远东将王振才从打更的屋内叫出后二人发生厮打,厮打中丁远东持刀砍中王振才左颈部一刀,致被害人王振才左颈总动脉、颈内静脉完全离断,失血性休克死亡后潜逃。丁远东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一监区参加车床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29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丁远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远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