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297号
罪犯李玉林,男,1967年4月7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梨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玉林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4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121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132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李玉林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4月至10月间,该犯在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境内,抢劫作案2起,抢得现金、手机等价值1000余元;强奸作案1起;2005年8月至2007年10月,盗窃作案13起,盗窃财物价值2万余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一监区参加电焊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1.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06.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玉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因该犯犯罪次数多,执行机关在呈报时已下调减刑幅度二个月,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玉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6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