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296号
罪犯郭旭,男,1991年8月14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郭旭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7月左右,郭旭、刘康平与被害人温剑锋共同宿于深圳市罗湖区罗沙立交桥桥洞下。同年8月8日刘康平因琐事与温剑锋发生争执并被温殴打。刘康平遂找到郭旭商量报复。随后刘康平购买了一把水果刀,郭旭准备了一根木棍。2012年8月12日凌晨3时50分许,刘康平、郭旭在罗沙立交桥桥洞下,再次与温剑锋发生争执,刘康平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温剑锋右肩部,郭旭用脚踢温剑锋,用木棍击打温的头部。温剑锋倒地后试图逃跑,刘康平冲上前又朝温的右大腿、腰部连刺数刀。温剑锋被刺后,倒在罗沙路与罗芳路交界的路基处,被途经的群众发现并报警,当日凌晨4时20分许,120到达现场,确认温剑锋已经死亡。经鉴定,温剑锋系因遭受单刃锐器多次作用致双侧肺破裂,双侧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一监区参加配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09.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郭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8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