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105刑初117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住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住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帅、范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31日至2015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为赌博网站(www.fb345.com)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按投注金额获取利润分成;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其管理赌博账目、收取赌资。经查明,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共计接受投注金额为954010元人民币。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书证、证人何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李某乙、姚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解称,其是被告人李某甲雇佣的,是从犯;其系初次犯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1日至2015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为赌博网站(www.fb345.com)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按投注金额获取利润分成;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其管理赌博账目、收取赌资。二被告人共计接受投注金额人民币95401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抓捕经过证实:①2015年9月5日15时20分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李某甲和王某某组织多人在其租住的八里堡钢厂宿舍内进行“北京小汽车”网络赌博。民警马上跟所里领导汇报,组织警力把组织者李某甲抓获。
②2015年9月5日15时20分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李某甲和王某某组织多人在其租住的八里堡钢厂宿舍内进行“北京小汽车”网络赌博。民警马上跟所里领导汇报,组织警力把组织网络赌博的王某某抓获。
2.户籍证明证实:①李某甲,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主体资格。
②王某某,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主体资格。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9月5日15时许,长春市公安局八里堡派出所民警在开展社区工作时,发现李某甲在其租用的二道区八里堡钢厂宿舍组织他人进行“北京小汽车”网络赌博。公安机关决定于2015年9月5日立案侦查。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5日,扣押被告人进行网络赌博使用的显示器一台、电视机一台、计算机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人民币12170元;扣押周某某现金人民币1660元、何某某现金人民币1844元、张某某现金人民币1108元、杨某某现金人民币1240元。公安机关对扣押的上述财物予以收缴。
5.截图证实:2015年8月31日至2015年9月5日期间,被告人开设的赌博网站下注金额为:人民币954010元。
6.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指认作案工具的情况。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6日决定对何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8.不起诉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盗窃,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4日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9.八里堡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照片证实:2016年3月10日,八里堡派出所民警将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提外审寻找李某甲所说的其开设赌场案的上线“铁哥”。在李某甲的引领下民警来到李某甲所说的长春市宽城区长欣家园小区1区13栋2单元203室,找到房主,李某甲指认该人不是“铁哥”。屋内也无其他人在家。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某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9月5日14点左右去钢厂宿舍玩北京赛车了。我昨天和今天参与赌博了。我们把钱给一个20多岁的男子,他负责收钱,操作电脑,他在电脑上以“北京赛车”的方式赌博,1号到10号共10个小赛车跑,如果赛跑第一的车号与我投注的车号相同就视为中奖,中奖赔率是1赔9。“小汽车”大约6、7分钟开奖一次。每次投注我最少10元,最多20元。我一共输了50、60元。组织者是李某甲。
2.证人李某乙证言笔录证实:我今天去钢厂宿舍捡瓶子,我没捡到瓶子但发现这东西新鲜,小汽车多久开奖一次我不知道,见到他们赌注都是10元钱,有一名年轻的小伙子收钱,操作电脑,有两三个男子玩了。
3.证人周某某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9月5日13点左右,去钢厂宿舍参与赌博了。在电脑上以“北京赛车”方式赌博,1号到10号共10个小赛车跑,如果赛跑第一的车号与我投注的车号相同就视为中奖,中奖赔率是1赔9,每注最小押10元,我们把钱给一个20多岁的男子,他负责收钱,操作电脑。“小汽车”大约5分钟开一次奖,我见过最大赌注是10元,我今天下了三次注,每次10元,我输了30元,是李某甲放的赌局。
4.证人何某某证言笔录证实: 2015年9月5日13点左右,去钢厂宿舍玩北京赛车,我们把钱给一个20多岁的男子,他负责收钱,操作电脑。他在电脑上以“北京赛车”的方式赌博,1号到10号共10个小赛车跑,如果赛跑第一的车号与我投注的车号相同就视为中奖,中奖赔率是1赔9,每注最小押10元,最大不设上限。 “小汽车”大约5分钟开一次奖,我今天下了三次注,每次10元,我赢了100元。
5.证人张某某证言笔录证实:我昨天大约16点30分左右去钢厂宿舍一直待到18点左右,我用400元赌注,赢了200元钱。我在电脑上以“北京赛车”方式赌博,1号到10号共10个小赛车跑,如果赛跑第一的车号与我投注的车号相同就视为中奖,中奖赔率是1赔9,每注最小押10元,最大不设上限。我们把钱给一个20多岁的男子,他负责收钱,操作电脑。“小汽车”大约5分钟开一次奖,我见过最大的赌注是50元。是李某甲放的赌局。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我是在二道区八里堡东荣家园钢厂宿舍租的房子内,在互联网上注册“北京赛车”赌博网站进行赌博的。我是从2015年9月1日开始注册“北京赛车”赌博网站开始有人来赌博的,一共我就开了五天,到2015年9月5日就被抓了。这段时间在“北京赛车”赌博网站上一共投注是九十五万多元,具体金额当时派出所从我注册的网站上调出来了,我也承认签字了。经营“北京赛车”赌博网站这段时间一共非法获利能有七、八千元左右。是我告诉的王某某网址,然后王某某在互联网上搜索到的“北京赛车”赌博网站,后网上给了一个密码,然后王某某又重新设定一个登录密码,这个密码我不知道,只有王某某知道,每天都是王某某负责登录这个“北京赛车”网站,平时我也不怎么在那里,我每天交给王某某一万元钱,作为周转资金。王某某是我雇来的,我当时和王某某讲好的是每天最少给王某某一百元钱,如果我挣的多了,我就多给王某某开工资,具体多给开多少钱没定,就是通过“北京赛车”挣的钱越多,给王某某开的工作也越多。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5年8月31日或2015年9月1日,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我在长欣家园碰到李某甲,李某甲对我讲他要整“北京赛车”赌博网站挣钱,李某甲说他对电脑不熟悉,整不明白,让我帮他整,我就同意了,李某甲就领我到了他租的位于二道区东荣家园一个六楼房子,后来我们就开始注册上“北京赛车赌博网站”,每天有人来投注,大约开了五天就被警察抓了。我刚去时,李某甲给我一个“北京赛车”网址,我在电脑上登录那个网址后,注册上,我改了密码,为了自己以后每天登录方便,还有就是每天都是我负责登录这个“北京赛车”赌博网站,然后来玩的人下注,我负责收钱和往赌博网站投注。登录密码就我自己知道,我告诉过李某甲,但他记没记我不知道。开这个“北京赛车”赌博网站,李某甲是老板,我是李某甲雇的,李某甲雇我时,就说他挣的多给我多开,挣的少就给我少开点,具体给我多少钱李某甲没讲。这几天一共投注多少我不知道,每天开业前李某甲交给我一万元钱作为周转,每天半夜李某甲来统计算帐,具体多少钱我不知道。非法获利多少我不知道,挣多少钱李某甲也不告诉我,我看到的最少下注是十元,最多有下注五百元的。李某甲没给我开过酬金呢就被抓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的其是从犯的辩解,经查,被告人王某某虽受被告人李某甲雇佣从事网络赌博犯罪活动,但被告人王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并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均系主犯,故被告人王某某的该项辩解无理,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赃款(未随卷移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晓波
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
人民陪审员 董淑范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