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刑初字第571号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娜,女。曾因骗领他人身份证,于2011年12月21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松宁检刑诉(2014)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娜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传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8年,被告人陈某娜向与其发音同名的陈丽娜(1978年7月5日出生)借其身份证(身份证号:220702780705422)以及户口薄,后在一制作假证处制作了身份证信息为陈丽娜、头像信息为被告人陈某娜的居民身份证一张,同时在该处制作了陈丽娜与其夫于2008年4月15日已离婚的离婚证一枚(离婚证上照片为被告人陈某娜)。后被告人陈某娜利用上述证件分别于2008年10月22日、2009年1月23日在松原市宁江区信用合作联社翔海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吉林松原市分行贷款人民币40 000元、76 000元,并分别于2009年12月、2010年1月还清贷款。被告人陈某娜利用其伪造的陈丽娜的离婚证,于2010年3月12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贷款中心乌兰支行贷款人民币76 000元,并于2011年9月还清贷款。
2011年,被告人陈某娜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通过一制作假证的人(姓名不详,在逃)制作了两本所有权人为陈某辉的房屋所有权证。2011年6月30日,被告人陈某娜以其中的一本假房屋所有权证为抵押从李某鹤处借款人民币20万元。后被告人陈某娜先后多次偿还李某鹤人民币132 000元。2013年9月4日,李某鹤发现该房屋所有权证伪造后报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娜将余款还清。
2013年3月24日至2014年10月2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娜先后六次从杨某兰处借款人民币合计60万元,其中在2013年4月9日,被告人陈某娜以另外一本房屋所有权人为陈某辉的假房屋所有权证为抵押,从杨某兰处借款人民币15万元。此后被告人陈某娜先后还款333 000元。2013年12月24日,杨某兰发现在其处抵押的陈某辉房屋所有权证伪造后报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娜将余款还清。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娜违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非法制作国家机关证件,作案2起;违反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查明:
本院所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娜的供述;证人杨某兰、李某玉、孟某华、陈某龙、李某鹤、姚某鹏、薛某秀、陈某宇、陈某娜、刘某光、李某缘、王某、郭某、吴某艳的证言;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房屋买卖合同、提取笔录、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市常住人口查询、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其他自然人信息档案表、借款人工作单位承诺书、借款人承诺书、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责任书、户口薄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户籍证明信、证明及取保候审申请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欠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陈某娜均无异议,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娜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犯罪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娜违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非法制作国家机关证件,作案2起;违反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娜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娜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其居住地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调查意见,对被告人陈某娜,可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2014年第四十三次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娜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任加民
审 判 员 陈祥民
人民陪审员 韩春茹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马秀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