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甲,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0日晚7时许,被告人汤某甲因其对象李某甲与张某某关系暧昧,便找到焦某某(另案处理),想要教训张某某,焦某某又找到其朋友栾某、邱某、刘某(三人在逃)等人,持钢管、军刺等凶器赶到长岭镇川王府火锅店,将张某某及在一起就餐的吉某某、田某某三人打伤,经法医鉴定三人伤情均为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汤某甲纠集焦某某等四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汤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未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0日晚7时许,被告人汤某甲因其对象李某甲与张某某关系暧昧,便找到焦某某(另案处理),想要教训张某某,焦某某又找到其朋友栾某、邱某、刘某(三人在逃)等人,持钢管、军刺等凶器赶到长岭镇川王府火锅店,将张某某及在一起就餐的吉某某、田某某三人打伤,经法医鉴定三人伤情均为轻微伤。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汤某甲被长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甲通过其亲属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 000元;赔偿被害人吉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 000元;赔偿被害人田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 000元。三被害人及其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汤某甲供述,他的朋友都叫他汤某乙,还叫他小浩。2013年10月20日下午四点左右,他和张某乙、李某甲、王某一起在阳光盛世吃饭,他发现他对象李某甲脖子上有个印,就问李某甲怎么整的,李某甲说是李某乙咬的,他给李某乙打电话,李某乙说不是他咬的。后来李某甲说是和李某乙一起的一个男的咬的。这期间张某丙接他去宏光医院看一个朋友,李某甲打电话说找到咬她的那个男的了,在川王府火锅店吃饭呢。他就告诉李某甲先去那,他和张某丙马上到,他和张某丙到川王府的时候,李某甲、张某乙、王某已经在那了。他给李某乙打电话让他出来,不一会儿李某乙出来了,张某某带着俩男的也出来了。他指着张某某问李某甲是不是他,张某某说是,啥意思,约个地方打一仗呀,他没吱声,问李某甲和谁处,李某甲说和他处,他们就走了。这时焦某某到了,是他打电话让焦某某来的。后来张某某又给他打电话说:“啥意思,约个地方干一下子”,他说:“你说啥意思就啥意思”,他就把电话挂了。他跟焦某某说找几个人,跟张某某干一仗。焦某某就打电话找人。他们开车到一品商务二店,焦某某找的几个人也到了,其中有薛某、刘某,还有一个他不认识穿黑衣服的人。他让张某乙把他放在楼上的一把管刺拿下来,焦某某接过来说要自己去,他说不行,他们就一起开两辆车到川王府门口。他们下车后,他就给张某某打电话让张某某出来,不一会张某某领着李某乙,还有两个不认识的男的出来了,张某某说干一下,他说啥意思。焦某某照张某某右边的男的比划一下,张某某和那两个男的就上来打焦某某,焦某某就用管刺和他们三人打起来了,李某乙没动手,他看打起来了就上去一手推焦某某一手推张某某他们,焦某某拿的管刺的铁管打他手上了,他就把手松开了。这时薛某还有和他一起的那个他不认识的人就上来了,张某某他们就跑,焦某某、薛某、还有姓沈的、刘某在拉门那追上张某某他们,把张某某方的一个男的打倒了。姓沈的、刘某打倒在地上的那个男的,焦某某和那个穿黑衣服的男的追到屋里,打张某某他们,又把和张某某一起的另一个男的打倒了,没看见张某某去哪了,这时川王府的老板娘出来说你们别在屋里打了,他就喊别打了快走吧,他们就开车走了。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3年10月20日晚六时许,他和朋友田某某、吉某某、李某乙(也叫李某乙)、韩梦在川王府火锅店吃饭时,汤某乙给他打电话,说在川王府门口,让他出去。他放下电话跟田某某、吉某某、李某乙说有人找他,让这几个人和他一起去,他们就往外走,还没出川王府,就进来十多个人,进屋后就打他们,其中一个穿黑色短袖的男的拿一把尖刀向他腿扎一下,把他裤子扎坏了,汤某乙用刀砍他头部一下,当时就砍出血了,然后有几个人把他拽到川王府外边用铁棍打几下,那伙人就开车走了。他和田某某、吉某某就去医院了,到医院后他就报警了。
3、被害人吉某某陈述,案发时他和张某某、田某某、李某乙走到川王府门口,从外面进来十多个人,拿着刀和铁棍,过来就打他们,其中一人用铁棍打他头部一下,把他打倒了,还继续打他,用椅子打,还用刀扎,但没扎着他,那伙人开车走后,他和田某某、张某某去医院了,到医院后张某某就报警了。
4、被害人田某某陈述,案发时他和张某某、吉某某走到川王府门口,从外面进来十多个人,过来就打他们,其中一人把他拽到外边打他左侧头部一铁棒子,把他打倒了,还继续打他,还用铁棒子打他胳膊和腿部,打一会那伙人开车走了,他和朋友去医院了,不一会警察就来了。
5、证人焦某某证实,他和汤某甲是网上认识的朋友,汤某甲还叫汤某乙、小浩。2013年10月20日晚上五点多钟,他和他对象还有他朋友薛某在街里溜达,王帅打电话让他一起去宏光医院看个朋友,他就和薛某送他对象回家。在路上汤某甲打电话给他让他去川王府火锅,他和薛某到川王府火锅时,汤某甲在一台银灰色的捷达轿车里坐着呢,旁边还有一台白色的丰田凯美瑞,是张某乙开的,车上还有张某乙(后来知道叫张某乙)对象王某,薛某上他的车了。汤某甲喊他上捷达车,他就上车了,车上有汤某甲对象李某甲,张某丙坐在驾驶位,副驾驶位坐一个他不认识的人。汤某甲和他说李某甲和别人睡觉了,他问谁,汤某甲说不认识。他问人在哪,汤某甲说在川王府火锅吃饭呢,他说那就进去问问啥意思,正说着汤某甲接一个电话,当时他听电话里说:“你在哪,我就把李某甲睡了,你啥意思,是不是想和我干一下子。”汤某甲说:“你说啥意思就啥意思,你等我电话吧,我一会给你打电话。”汤某甲挂完电话后跟他说和李某甲睡觉的那个男的要跟他干一下子咋整,他说那就干一下吧。汤某甲说先和李某甲唠唠再说,先回一品宾馆。他们两辆车就开往一品二店。在路上汤某甲让他找几个人,他就给朋友邱某打电话,他跟邱某说他要打仗,邱某说和刘某、栾某在一起,用不用领着他们,他说就让他们都跟着吧,到一品商务宾馆二店院里找他。邱某、刘某和栾某三人打车来的。张某乙从楼上拿来一把管刺(外边是铁管,里边有刀,铁管拧开后能把刀露出来),递给他说打仗用,他就接过来了。他就把管刺的管子拧下来给邱某,他拿着管刺的刀,说要自己去,汤某甲说一起去。上车前他和汤某甲商量,到那后,汤某甲把人找出来,他和邱某动手。他和邱某上张某乙车先走了,汤某甲他们坐张某丙车在后边。到川王府火锅店后,大家下车,他看见汤某甲、李某甲、张某丙、沈某、刘某、栾某、薛某都来了。汤某甲打电话说:“出来吧,我到了。”他们走到吃完饭门口,从里面出来大约三个十八、九岁的男的,还有一个叫李某乙的小孩在门里边。他问那三人啥意思,中间的说那就干吧。他就拿刀看站在西边的那个男的一刀,砍哪没看见。这时汤某甲过来说还打不打了,他们三个其中一人就和汤某甲骂起来了,正骂时邱某拿着铁管过来了,用铁管打其中一个男的,汤某甲没动手就在后边站着了。他和邱某就和那三个男的打起来了,这时候刘某和栾某也上来和他们一起在川王府门口打那三个男的。邱某把其中一个男的打倒了,另外两个就往川王府屋里跑,他追进屋看见就剩一个男的在那,他就上去打那个男的,邱某也进屋和他一起打那个男的,把那个男的打倒了。刘某和栾某打开始倒在门口的那个男的。汤某甲在外面喊他俩走,他和邱某不打了,就往出走,出去时邱某又踹了开始被他打倒的那个男的两脚,他就和邱某上张某乙车走了。其他人怎么走的不清楚。他给汤某甲打电话说咋办,汤某甲让他们找地方躲一躲。后来他和邱某、栾某、薛某都在刘某家里呆着了。
6、证人李某甲证实,2013年10月20日下午两点左右,她对象汤某甲给她打电话让她出来,她和汤某甲、鞠某、王某一起溜达,后来接张某乙去吃饭,吃饭过程中汤某甲发现她脖子上有被啯的印子,就问她怎么弄的,她说是李某乙弄的,汤某甲给李某乙打电话说有事找他。这期间张某丙接汤某甲去宏光医院看一个朋友。她打电话给汤某甲说李某乙在川王府,一起过去说说她脖子上印的事,然后她和张某乙、王某坐着鞠某开的凯美瑞去了川王府。汤某甲坐张某丙的车也到了。汤某甲给李某乙打电话让他出来,李某乙出来后说不是他啯的。她就承认是张某某啯的。这时张某某带着俩男的也出来了。张某某问汤某甲啥意思,要干仗还是干什么,汤某甲说没啥意思,汤某甲问她和谁处,她说和汤某甲处,她和汤某甲他们就走了。在车上张某某又给汤某甲打电话要约个地方干一仗,汤某甲说那就干一下吧。这时焦某某领着几个人也来了。他们就商量跟不跟张某某干仗,后来汤某甲说跟张某某干一仗。张某乙就从楼上拿下一个三十公分长的铁管,焦某某接过来,张某乙开凯美瑞车先走了,她和汤某甲,还有两个焦某某找的人坐张某丙的捷达车走,还有几人是打车去的。她们两辆车到川王府门口下车后,汤某甲就给张某某打电话让张某某出来,不一会张某某领着李某乙,还有两个不认识的男的出来了,到川王府时她看见和张某某一起的一个男的先动手了,焦某某就用手里的铁管打倒其中一个,然后焦某某带来的人就都进屋了,双方互相厮打在一起,后来张某某那方有个男的被汤某甲带来的人打倒在川王府门口了,汤某甲一直没动手。后来汤某甲说别打了,老板娘也说不让在这打,她们就走了。
7、证人李某乙证实,案发时他和张某某、吉某某、田某某走到川王府门口,汤某乙带着十多个人从外面进来把他们围住了,其中几个人手里拿刀和铁棒子,汤某乙来时手里拿个铁棒子,过来用脚踹了田某某一下,周围的人就都上来了,把他挤出去了。他们从门口一直到到屋里,田某某被其中一人拽到外边拳打脚踢,又用铁棒子一顿打。他在一旁站着了,那伙人没打他,打一会那伙人开车走了,川王府的老板打电话报警了,张某某、吉某某、田某某头部都受伤了,他和他们几个去医院了。
8、长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案说明证实,131020汤某甲聚众斗殴案中涉及嫌疑人张某丙、张某乙、邱某、刘某、栾某、薛某、沈某在逃,至今未找到。
9、长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证实,张某某、吉某某、田某某三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10、协议书、收条证实,被告人汤某甲亲属与被害人张某某、吉某某、田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汤某甲通过其亲属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吉某某、田某某三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8000元。
11、法庭询问被害人笔录证实,三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12、破案经过证实,2013年10月23日,长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将被告人汤某甲和焦某某(另案处理)抓获。
13、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汤某甲出生于1993年7月24日,无前科劣迹。
综合以上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破案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汤某甲纠集他人聚众持械斗殴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纠集焦某某等四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且通过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考虑到本案案发起因上被害人存有一定过错,依法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雅双
代理审判员 宋 佳
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
二O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