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9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执行逮捕。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敬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2日19时5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号吉利金刚轿车,在长岭县利发盛镇至毕家窝堡屯公路利发盛南1.5KM处与田某甲驾驶的四轮拖拉机会车时,将车驶入对方车道,致使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3mg/100ml,属醉酒。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到长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交警部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2日19时5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号吉利金刚轿车,在长岭县利发盛镇至毕家窝堡屯公路利发盛南1.5KM处与田某甲驾驶的四轮拖拉机会车时,将车驶入对方车道,致使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长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田某甲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测,被告人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3mg/100ml,属醉酒。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到长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某供述,2013年10月22日晚上七点多,他酒后驾驶朋友张某某的×××号吉利金刚轿车拉着宋某和张某某儿子从毕家窝堡去利发盛街里吃饭。他驾车沿油路自南向北行驶,行至事故地,对面有一辆四轮车与他相向行使,那辆四轮车没变光,他没看清路,不知怎的就走到路西侧,和那辆四轮车撞上了。2013年12月2日,他去公安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2、证人田某甲证实,2013年10月22日晚上六点多钟,他驾驶自己的四轮车从胜利街里南边的胜利屯到田兴屯,他正常行驶,发现前面有一辆车,他就停下了,这辆车到他车跟前站下,又起步撞了他的四轮车。
3、证人田某乙证实,案发当天他坐田某甲四轮车挂车内由胜利回家,当时车沿着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行至事故地,对面一辆轿车直接朝他们车过来,就撞上了。
4、证人张某某证实,他和李某是朋友关系。×××号吉利金刚轿车是他的,落籍用的是他妻子于某的名字。发生事故前他和李某在胜利的一家饭店吃的饭,当时李某喝一杯白酒,两瓶啤酒。喝完酒后李某开车拉他儿子和宋某去利发盛街里时发生的事故。
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相关情况。
6、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李某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田某甲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7、酒精检测报告证实,经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李某送检血样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mg/100ml,田某甲送检血样血液里未检测出酒精。
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李某属无证驾驶。
9、机动车行车证复印件证实,×××号吉利轿车所有人是于某。
10、释放证明书证实,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李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 9月17日刑满释放。
11、破案经过证实,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到长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自首。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出生于1991年10月9日。
综合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交警部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并积极接受财产刑处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4年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宋佳
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月
